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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看:变更太仓公司名称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

假设一种情况:A公司与B公司有贸易往来,B公司从A公司购买原材料,欠款50万,且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也出具了借条,并盖了公章,约定于年底还清。

可后来B公司通过股东股权转让方式更名为D公司,法定代表人亦由李某变更为张某,而现在D公司不肯偿还那50万欠款,理由是,那属于B公司的欠款,你应当去找B公司。

此时,A公司找D公司还款是对的吗?还是说应当去找当初签借条的B公司还款?
其实博文说的这个例子,在实际情况中不少见,因为变更公司名称、变更股东、变更法定代表人也是常有的事。但公司变更后,公司债务会不会变呢?其实《公司法》有明确说明,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变更、股东股权的转让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,均属于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,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登记。
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,变更后的公司对变更前的公司债权、债务仍应予以承继。
D公司通过股东股权转让的方式变更而来,并非是新设立的公司,亦不存在免予承担责任的事由,故D公司仍应对变更前的B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。其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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